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学伦理学——医学道德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1 16:18:00
(一)医学道德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医德范畴中的权利指的是行为主体在医学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应该享受的利益。义务是指行为主体依据医德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角色职责。
依行为主体的不同,在医学关系中,主要有医师的医德权利与义务,病人的医德权利与义务。
(二)道德权利与义务同政治、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道德的权利与义务概念同政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政治、法律范围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依法行使的一定权利、享受一定的利益。在道德领域,义务与权利同样是相对应的,但伦理学强调义务且不以权利为前提。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处理医德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不能把它等同于政治、法律的关系,不能绝对化、简单化,不能认为有权利就尽义务,没有权利就放弃责任。
(三)医师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1.医师的道德权利:从某种意义以上说,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行使权利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①自主性;
②权威性;
③特殊性。
医师享有的道德权利更为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医疗干涉权,即医师在特殊情况下限制病人某些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更为重要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医疗干涉权行使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病人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医疗干涉权合理运用的范围:
①精神病、自杀未遂等病人拒绝治疗或者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
②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
③在进行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知情同意,但在出现高度危险的情况时,医师必须中止试验以保护病人利益;
④危重病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当了解后很可能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师有权隐瞒真相。
2.医生的道德义务:医师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其基本的道德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了五项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另外,第24、26、27、28、29等条款还规定: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患者交代病情时避免引起对患者的精神压力、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利益;遇有灾情疫情等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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