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学伦理学——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1 16:18:00
1.安乐死含义及执行方式
(1)安乐死的涵义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指“无痛苦的幸福死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解释:“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2)安乐死分类
①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
被动安乐死:医生停止抢救措施而仅适当的维持治疗或撤除所有的治疗和抢救措施。
②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患者自己要求。
非自愿安乐死:患者没有表达过,家属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如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认知能力严重低下者。
2.安乐死的实施现状
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医学和法律的基本程序,其主要要点是:
(1)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要求。
(2)根据目前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无法忍受的。
3.我国医务人员对于临终患者只能提供临终关怀,而不能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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