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7年10月第九次全国医学伦理学学术年会,提出了有关《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供体采集的伦理问题
⑴活体供体:亲属活体供体;非亲属活体供体;器官市场;
⑵尸体供体: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尸体器官是构成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尸体器官的获取,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自愿捐献;推定同意;有偿捐献;需要决定
⑶胎儿供体:指利用不能存活或属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体,也可为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或器官。
其应遵循以下道德伦理规则:
1)作为供体的淘汰性胎儿应局限在避孕和怀孕失败后流产和引产的小于5个月胎龄的胎儿以及围产期内无脑儿等有严重先天缺陷胎儿的范围;
2)供体胎儿必须以征得其父母一致的知情同意和医院相应委员会(包括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认可为前提;
3)必须禁止供体胎儿过程中的商品化行为和方式;
4)必须禁止直接以治疗需求为理由而流产的胎儿用于供体;
5)在胎儿供体利用的程序上,必须坚持淘汰在先,然后方可考虑利用。不可因急需供体而随意淘汰胎儿。
⑷异种器官
供体:是以一物种的细胞、组织、器官作为移植物,移植到另一物种体内,也称为异种移植。其面临的伦理学问题有:
1)违反了自然进化法则(原理);
2)物种间的感染问题的存在;
3)异种器官移植出现的“混合人”;
4)动物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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