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血站执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31 23:59:35
血站的监督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4.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5.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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