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9 21:55:53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2007年5月1日起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开始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因此器官移植只能由人捐献而来,那么什么样的捐献符合移植规定呢?
一.人体器官的捐献
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3.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4.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6.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二.人体器官的移植
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2.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拥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拥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3.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4.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5.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血缘、亲情或帮扶关系的证明材料;
(3)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6.摘取尸体器官,应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7.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手术费、保存及运送器官的费用,检验费,医药耗材费外,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8.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9.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三.法律责任
违反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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