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9 21:38:54
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3.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5.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6.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为了检验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效果,特为您奉上真题一道:
医师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其处方权可以被所在医疗机构取消:
A.被责令暂停执业 B.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C.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D.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答案】ABCD。解析:取消执业医师处方权的情形有: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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