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9 21:38:5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在历年的考试中,放射诊疗管理相关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下面我们简单总结一下里面的考点。
1.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2.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3.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最后我们通过一道例题,回顾今天的知识点。
【例题】下列哪项不是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的四类管理。
A.放射治疗
B.CT诊断
C.核医学
D.X射线影像诊断
【答案】B。解析:《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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