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
7.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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