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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的考点总结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9 21:38:54

 一、职业健康监护

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等。

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是指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物质福利等方面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上,凡被确诊有职业病的病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内容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职业康复待遇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①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③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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