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3)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4)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2、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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