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义:女子年逾16周岁,月经尚未来潮,或月经周期已建立后又中断6个月以上或月经停闭超过了3个月经周期者,称“闭经”。前者称原发性闭经,后者称继发性闭经。“经闭、不月、月事不来、经水不通”
二、 病因病机:虚实两端。虚者,多因肾气不足,冲任亏虚;或肝肾亏损,精血不足,或脾胃虚弱,气血乏源;或阴虚血燥精亏血少,导致冲任血海亏虚,源断其流,无血可下而致闭经;实者,多为气血阻滞,或痰湿流注下焦,使血流不畅,冲任阻滞,血海阻隔,经血不得下行而成闭经。临床常见有:气血虚弱,肾气亏虚,阴虚血燥,气滞血瘀、痰湿阻滞或虚实错杂的复合病机。
三、 治疗原则:根据病证,虚者补而通之,实者泻而通之,虚实夹杂者补中有通,攻中有养;用药不可过用辛香温燥之剂,因其有劫津伤阴之弊,须配以养血和阴之品,使气顺血和,则病自愈。闭经的治疗目的不是单纯月经来潮,见经行即停药,而是恢复或建立规律性月经周期,或正常连续自主有排卵月经。一般应以3个正常月经周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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