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药师《相关专业知识》高频考点(三)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9 13:36:30
药事管理
一、总则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类与管制要求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含义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够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精神药品:指直接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的制定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的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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