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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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霉素类: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独立的设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分装室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排风口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使用专用的设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3.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菌与非生产用细菌、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8.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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