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考点资料: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8 11:25:12
一、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军队特需药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一)内容限制性规定
1.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二)药品广告合理用药宣传不得含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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