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并予以公告。
3、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惰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责编:ylm
上一篇:2019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考点资料:行政保护的终止及效力
下一篇:2019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备考考点资料:麻醉药品种植生产管理办法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提供真题及答案,在线估分。
发布真题试卷,模拟练习。
逐章逐节的做题练习。
每天10题,随机练习
名师出题,实战练习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