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
1、申请
(1)提起主体:申请人符合资格(2)对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请求依据: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管辖范围: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申请时效:一般时效为 60 日:法律规定超过 60 日除外;(6)提起形式: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也可口头申请。
2、受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 日内”进行审查;①对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审理: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
4、决定类型
(1)维持决定;(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确认决定;(4)变更决定;(5)责令赔偿决定;(6)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5、执行
(1)被申请人(官)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申请人(民):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