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罚:行政拘留,《药品管理法》没有涉及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者,“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财产罚: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尊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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