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剂配发记录、收回记录的内容
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内容包括: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
收回记录应包括: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二)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的处理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
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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