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必须核查数量,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必须做到人出库均采集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扫码)并上传数据。
3.对因破损、变质、过期而不能销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应清点登记造册,单独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企业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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