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
2.临床科研的处方制剂;
3.医药部门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制剂。
凡配制国家药典、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和中药制剂汇编收载的非灭菌制剂品种,可由药剂科主任审核,经院领导批准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检所备案。凡不属上述范围的制剂,由制剂单位提出的制剂处方、制法、检验项目和方法、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经药品检验所复核并经批准后方可配制。
药剂科自制制剂规格较适宜,也较经济,不但可节省医院的药费开支,而且对提高制剂技术,改进原处方设计也是有利的。如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药剂科自制就可弥补市售品的缺少;另外一些不稳定的药剂需短期使用者也适用于自制。据统计我国一些大城市的综合医院的制剂就有250种左右,专科医院也有100余种,剂型种类也繁多。可见由于医院任务和特长各不相同,各种特殊制剂品种多、数量少,决非工业生产所能解决的。至于通过临床实践确具疗效的新制剂,也为开拓新药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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