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2)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非必须,价格高)
(3)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 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 “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乙类目录”的药品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 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4)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使用 “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医保药品目录的管理要求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 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3.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管理要求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1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 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 2年以上以备核查。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