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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及其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都应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2.审判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案件的审理日期予以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
3.对于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4.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二、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1、公民:
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
(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3)居住地:现住的地方
2、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例外(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民诉意见》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民诉意见》1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民诉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民诉意见》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1、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先于执行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注意:先予执行的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
四、证据
种类:
(一)证人证言
1. 证人的资格
正面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反面规定: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做证人
下面这些人能不能做证人?
未成年人——可以做证人,但不能做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精神病人——看他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残疾人——(主要讲盲聋哑人)可以做证人
2. 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也不存在替代问题。
3.证人原则上出庭作证。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三)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五、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的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3、适用的审级:一审
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2、独任审判;
3、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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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行政诉讼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受理的案件包括:
1、国家行为;
2、刑事司法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8、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9、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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