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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考点(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1-05 16:54:33

   考点7: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0】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的处分权

  1、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价金代位——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 动产质权的设定

  质押合同+交付

  (二)权利质押

  证券债权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设立: 书面合同+交付

  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8: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对方遭受损失

  成立条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规定和没有约定)。

  法律效果: 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承担管理中产生的费用、损害及债务

  特别注意: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仅重大过失或故意负责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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