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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信社招聘考试-行测每日一练【9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04 18:29:56

   1、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经常居住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

  A.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为无效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 )。

  A.当然无效 B.仍然有效

  C.另行签订协议后有效 D.修改、补充后有效

  3、张某有水蜜桃树十余棵,果实成熟时,他生病住院。一天,气象预报将有暴风雨来临。邻居李某请人及时代为抢收,得水蜜桃(果)300斤。运到集镇,售给小贩,得210元,支出抢收工资和运费30元。小贩卖出后,得400元。依照法律李某应该( )。

  A.归还张某400元 B.归还张某210元

  C.归还张某180元 D.与张某平分,各得90元

  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从( )开始。

  A.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日期 B.申请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

  C.人民法院宣告判决的日期 D.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5、对于预备犯( )。

  A.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比照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在本题目中李某构成无因管理,管理费用为30元,因此归还张某180元。

  4、【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5、【答案】D。解析:《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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