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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信用社法律考点-商法和经济法
一、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
笔记:工商登记后,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无限责任。
3、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4、担保能力的限制(F16)
①担保对象:无限制。
②担保决策: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笔记:对内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的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为:3 万(一般的有限公司)--10 万(一人公司)--500 万(股份公司)--3000 万(上市公司)。
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方式和出资结构
①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排除: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②出资结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符合一定条件: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
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所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分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F16)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F15)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F61):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F62)
3、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财税法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笔记:奖金必须是省部军级以上颁布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四、劳动法律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2.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试用期条款(F19-21):
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争议处理
1、和解。
2、调解:书面或口头申请;15 日内结束;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
(1)仲裁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单数。
(2)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中断和中止。
例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劳动争议的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步骤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步骤
(3)仲裁裁决:
①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
②先予执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③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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