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8年上半年,民政部指定的第一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为全国992家公募慈善组织发布1.1万余条募捐信息,为慈善组织开通的在线筹款功能筹款总额超9.8亿元,同比增长三成……近日,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晒”出在线公益成绩单。随着今年5月第二批平台对外公布,民政部指定的募捐信息平台扩充至20家。
在人们对互联网的深度运用和依赖之下,“互联网+公益”能够让募捐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广泛传播,进而在更短时间内募集到更多善款。但“钱来得容易了,去向却更难追踪”这一问题无疑又困扰着很多热心公益人士,并考验着公益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影响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巨额的医疗费用已经让我们家负债累累,真的撑不下去了……”不久前,某慈善平台上一个题为“恳请大家救救4岁孩子的爸爸”的帖子,引发舆论关注。当事人在朋友圈传递出直面疾病的乐观态度令人动容,30万元目标金额迅速集齐。然而,当事人一家很快被质疑收入不菲,名下有公司和多处房产,与求助帖中的描述出入较大。反转的剧情,令网友大呼“受伤”。
【综合分析】
[存在的问题]
宏观层面整体分析
一是网络公益信息的真实性有待提高。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上发表公益信息。如谎称自己是困难群体或自己的亲朋好友陷入困境,需要救助,通过发布虚假捐款信息,借机敛财。而这些信息因为带着公益的光环而更具迷惑性,人们往往只有在事后才能证实其真假,这导致不少爱心公益人士不敢轻易相信网络公益信息。
二是网络公益募捐信息的透明度有待提升。透明是助推公益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因而受到广泛关注。目前,我国网络公益募捐信息发布不够透明与专业。虽然近年来中国慈善行业的信息透明整体上处于平稳上升的状态,但慈善会与民办非企业在信息公开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整个网络公益募捐信息透明度有待提升。
三是网络公益共意动员的功效有待增强。网络公益作为现代社会公益的新业态,与传统公益相比,动员优势明显。具体体现在:捐赠主体由传统的富人、单位、企业向普通老百姓延伸;公益形式由传统的钱物捐助向技能帮护、心理关怀等方面延伸;公益信息传播由单向度向多向度转变;募捐手段也从传统的当面递交转变为网络支付;“微公益”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等。在看到网络公益强大动员能力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动员功效也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受网络虚假公益信息的影响,人们参与网络公益的积极性不够高;网络公益的物质与服务资源分配不够均衡;网络公益的劝募数量有待提高。
微观层面具体分析
一是众筹起因源于违法行为。如在“众筹交通事故赔偿款”事件中,众筹发起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违法,以“不想坐牢”为由发起众筹项目在朋友圈筹款,仍然有大量人予以捐赠,这样的捐赠行为是否有助纣为虐之嫌尚且存疑。如果对此类因违法行为发起的慈善众筹不加以制止,将出现违法成本由他人买单而导致违法者有恃无恐。
二是众筹事件缺乏紧急程度。近年来,发起人坐拥豪宅、豪车而发起众筹项目筹集治病款的新闻引发人们唏嘘。反观此类项目,最大的特点是缺乏紧迫度,即慈善众筹项目发起人没有穷困窘迫到需要公众施以援手的程度。如果这类项目充斥网络空间,势必会给公众留下虚假烙印,降低人们对慈善众筹的信任度和关注度,导致真正需要众筹钱款治病的对象无法得到帮助。
三是众筹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当前,我国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一些虚假的慈善众筹项目未经网络平台实质审核就公布出来,以慈善筹款为幌子吸收公众存款,并在网络空间转发,突破了地域局限性,面对的是不特定网络使用者,游走在非法集资行为的边缘。
[原因分析]
宏观层面整体分析:
一是公益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诸多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但是与我国快速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还不相适应。未来还需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对慈善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
二是网络运营技术水平较低。现在许多公益组织都开办了自己的网站,但从整体上看,其网络运营技术水平不高。表现在:内容维护更新缓慢,新闻变旧闻;信息互动交流弱,许多网站不注重信息的交互性,没能及时回应网民的关切;信息内容表层化,缺乏深度,有些信息报道重点把握不准,网民关注的关键信息语焉不详。此外,受资金、理念等因素影响,不少公益组织缺乏专业信息技术人才去运行、维护、研发网站。
三是网络公益组织的监督治理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公益行业标准、职业准则,网络公益动员者素质参差不齐,网络募捐受到的规范与约束不严,对个人虚假网络募捐约束不力。民政等部门对网络公益监管不够专业、不够及时、不够有效。公益组织行业与会计师行业的系统对接不够。我国缺乏专业机构对网络公益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价,也没有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此外,有些组织对公益项目的落实情况重视、监管、跟踪不够,这些都影响了共意动员的实效。
微观层面具体原因:
一是事前筛选机制缺失,在网络平台上对慈善众筹实施“零门槛”,没有明确划定慈善众筹的种类和范围,导致任何人因为任何事都能自主发起众筹;
二是事中跟进力度不够,网络众筹平台对发起人的实时情况没有及时跟进和更新,导致捐款公众不了解受捐人实际情况,捐款去向不明,同时,在保护慈善众筹发起人隐私权和捐款公众知情权的选择上,也面临信息公开的平衡难题;
三是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不明,基于慈善众筹缺乏法律规制的大前提,到底由谁对慈善众筹进行管理和规范,目前没有定论,慈善众筹中出现的虚假求助、滥用尾款等行为缺乏惩戒机制。
【参考对策】
一是划定慈善公益的范围,确立发起众筹的标准。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在筛选慈善众筹项目时,可以从真实性、紧急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考量是否允许发起,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允许慈善众筹项目在网络众筹平台上公布。
二是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当前我国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仅规定了网络众筹平台的提示义务,并没有规定实质审查义务,为虚假众筹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审核责任和内容,明确平台及时更新众筹事项进展和钱款去向的信息公开义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众筹平台负有监管义务,一旦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断开网络链接,防止违法事项扩散传播。
三是引入惩戒机制,对滥用众筹款、虚假众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慈善众筹的“纯度”。慈善法规定,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情形,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对慈善众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时,可以参照慈善法的规定执行,而不仅仅局限于适用合同法中对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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