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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04 09:45:42

      《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号正式实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进一步要求,现就事业考试中的考情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分析:

一、练习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选项B错误。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选项D正确。收买和拐卖妇女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正确选项CD。

二、知识点分析:

1.主体分析

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分析

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等行为,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主观是为了“卖”,不管客观实施什么行为,都是拐卖妇女儿童。至于是否卖得出去,并不影响行为人的罪行成立。

3.客体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4.客观分析

客观上可以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在这里所谓的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为自己所控制。例如使用谎言骗取信任,使其为自己所利用,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也可以用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这都是拐骗的手法。那么所谓的绑架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被害人控制,并将被害人带离家乡的行为。接下来再解释一下收买,是指为了出卖而从其他人手中买下被拐骗妇女、儿童的。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其他人的行为。最后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各位考生主要把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尤其是要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将其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考生容易错也是易混淆的考点,望考生注意。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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