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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简析法的渊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04 09:43:16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的渊源是十分重要的考点,因为其知识点比较琐碎,所以学员掌握起来相对来讲比较困难,现就法的渊源的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练习题: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省政府

1.【答案】A。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B选项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C选项非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D选项省政府能制定的为地方政府规章。故本题答案为A。

2. 江苏省人大指定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答案】C。解析:法律制定主体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地方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规章的制定主体为: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题干中制定主体为是省人大,所以能够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二、知识点分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的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关系。法的渊源无非指的就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以什么形式呈现出来的就叫做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1、正式渊源:法律、法规、规章等。

2、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①宪法: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

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②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③行政法规:国务院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⑤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a.自治区:自治区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b.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⑥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

⑦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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