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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重要法条(中篇)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01 11:16:03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各类型考试当中,法律知识考察的频率越来越高,考察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考生在各类型公职考试的备考当中都应当对法律相关知识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本文将继续讲解一个非常核心的知识点——宪法的重要法条之中篇。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实战演练】

1.【单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占有权 D、收益权

2.【单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1.B。2.D。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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