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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常识考点预测——解读《环保税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27 12:5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作为2018年的时政考察热点,在多地事业单位考试中多次出真题,但是环保税法,全文内容较多,咱们考生究竟应该怎样复习才能命中考点?为更好的凸显命题要点,帮助考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现对这部分内容做一个系统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考点梳理

考点一:哪些情况应该交环保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考点二:哪些情况无需交环保税。

根据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考点三:哪些情况免征环保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考点四:哪些情况减征环保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考点五:交环保税的义务何时产生

根据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难点提醒

各位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题干问的的是不征税情形还是免征情形。不征和免征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含义也是不一样的,不征就是指这种情况本来就不需要征税;而免征是指本来应该征税,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我给你免掉。它们的区别类似于刑法中“不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但是免除处罚”的区别。

三、复习策略

环保税法内容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考生要想取得高分,要想全面突破,必须多做多练多总结,进行科学、系统的复习。

长理职培建议大家在复习时把握重点和难点,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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