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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宪法重要法条(上篇)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21 11:59:29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知识考察的频率越来越高,考察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考生在各类型公职考试的备考当中都应当对法律相关知识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本文将讲解一个非常核心的知识点——宪法的重要法条之上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实战演练】

1.【单选】依照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

A.人民民主专政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单选】从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角度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 )。

A.少数服从多数

B.民主集中制

C.首长负责制

D.政治协商

【答案】1.C。2.B。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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