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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为离婚而主动放弃财产是否能反悔?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16 12:46:30

         两年前,丈夫王某与妻子马某因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要求。马某担心“单亲家庭”会给子女造成伤害,一直没有同意。直到丈夫王某决定离家出走,且毫无回旋余地的情况下,马某同意离婚。于是,在丈夫王某主动、自愿表示放弃价值近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王某与马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谁知离婚一年半后,王某因生意亏损经济困难,突然要求重新分割原先的财产,遭到马某拒绝后,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首先要看王某的理由,王某起诉的理由是之前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什么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所做的明显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并不具备这样的构成要件:当时并不是非达成离婚协议不可,情况并不紧急,王某有充分考虑的余地,王某之所以放弃财产,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并非没有经验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指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某与马某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不属于显失公平,且王某的诉讼超过规定时间,王某的诉请也不能获得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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