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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常识: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11 17:00:43

   法律常识是行测常识判断中的一类知识点,公考资讯网在此给大家简单介绍数罪并罚的基本概念。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律考核中的一个常考点。所谓数罪并罚,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在分别定罪量刑以后进行合并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是典型的数罪并罚的类型,但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属于数罪并罚的类型。

 
  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综合各国的规定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吸收原则:数罪中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其它的主刑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吸收。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无期徒刑、死刑三个主刑,这时对甲只需要执行死刑即可。
 
  并罚原则:行为人犯有多个罪,被判处多个主刑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执行的刑罚。例如乙被判处5年、8年、10年三个有期徒刑,按照并罚原则应该在10年以上,总和刑期23年以下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限制加重原则: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外,规定了最后执行刑期最上限。
 
  混合原则:即上述几种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使用。
 
  我国刑法就采用了混合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甲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4年后发现其在被判决之前还犯有盗窃罪,按照规定其盗窃罪应被判4年。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按照并罚原则在8年-12年之间确定最后执行的刑期,假如确定最后的刑期为10年,应把已执行的4年减掉,即10-4为6年,也就是还需要执行6年。
 
  而对于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甲被判刑8年,在执行4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那对于甲的处罚应该是先把8年减掉执行的4年,还剩4年与新罪被判的4年合并处罚,即应在4-8年之间确定对甲的执行刑期。
 
  上述就是我国《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个考点在考试中一般是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有时候会以简单的案例来考察,只需要学会换算即可解决这个问题。
 
  例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张某不积极改造而是经常违规违纪。在对张某执行刑期6年后,张某有一次与狱友打架导致狱友重伤,后因此张某又被判刑6年。请问对张某剩余的刑期应该为几年?()
 
  A.5年B.11年C.8年D.12年
 
  【答案】C。解析:张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在刑期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先将已执行额刑期减去,再把剩余的刑期与新罪的刑期合并处罚,即对张某的判刑应在6-10年之间确定,故本题答案为C项。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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