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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你了解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06 21:39:27

   在省直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民法内容的考查一直是重头戏,其中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分是经常出现的一个考点,这个考点的考查有一定难度,往往考查对法条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并对二者进行区分。那么,你对它们的区别掌握了吗?我们现在就通过以下几道题来检验一下你对它们二者的区别是否真正掌握。

 
  【例题】甲、乙为夫妻,结婚前,甲父母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人为甲。婚后两年,甲乙由于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根据《婚姻法》此商品房的产权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甲乙共有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题目中,已明确告知甲乙结婚前,甲父母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但是房屋产权人为甲,所以应认定该商品房为甲父母对甲个人的赠与,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该商品房为甲的父母对甲个人的赠与,且已经登记在甲的名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甲的父母所有,故C选项错误。该商品房属于甲的父母对甲个人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D选项错误。
 
  【例题】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将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予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后甲和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来分割。
 
  A.甲婚前个人财产
 
  B.乙婚后个人财产
 
  C.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
 
  D.产权不明财产
 
  【答案】C。解析:A选项,该商品房为甲婚前购买,原本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甲主动将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此时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已经转移,甲仅拥有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故该选项错误。B选项,甲赠与乙的只是该商品房产权的一半,并非全部,所以该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乙接受甲的赠与,拥有了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故该商品房属于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该选项正确。D选项,该商品房的产权很明确,即甲乙各占一半,因此该选项表述错误。
 
  【例题】甲、乙结婚后,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甲个人财产
 
  B.甲、乙无权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
 
  C.该房屋经甲继承十年后变成甲乙共有财产
 
  D.如甲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及租金均属甲乙共同财产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根据甲父的遗嘱,该房屋由甲一人继承,房屋产权归属于甲,即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属于孳息,应当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选项正确。B选项,甲因继承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甲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该选项的表述错误。C选项,该房屋经甲继承十年后变成甲乙共同财产的表述明显错误。D选项,该房屋产权归属于甲,房屋所有权及出租所得租金,均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选项表述错误。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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