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板块的真题虽然占比不大,但是在我们的考试中是很常见的,特别是一般的事业单位、“军转干”等方向的考试里,其中公文改错一般会有5-10分左右的分值。那么据此,我通过一则公文改错题,向大家展示一些比较常考的公文考点和难点。
案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
的通知
穗府规〔2018〕第10号
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下列区域范围内行驶:
(1)广州市区(含所指路段):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广州大学城区域内限制摩托车行驶的具体措施按照《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2015〕21号)执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6年12月18日
那么,下面我们来找一下错误之处,并给大家讲解一下原因和用法。
1.标题。标题中“的”字,一般不能单独出现在句首,影响排版的美观。此处可以将其放在标题第一行的最后一个字的位置。
2.标题。标题中“通知”,文种使用不当。一方面,是因为“通知”是要求下级遵照执行或周知的事项,而“通告”则主要适用于专业领域,如市政建设、邮电、税务、市场管理等,要求一定范围内执行或周知的事项;另一方面,该公文第一段第3行有“通告如下”,公文正文最后一段有“本通告……”;综上,文种改为“通告”更准确。
3.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不能在发文顺序号前加“第”“0”等字样。应该去掉此处的“第”字。
4.正文第一句。“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作为起始句,没有引导词,语义不通。应该在“缓解……”前加上“为”或“为了”等引导语。
5.正文“一”下面的第1段和第2段。结构层次序号使用错误。一般公文文件较长,会用四级标题:”一、(二)3.(4)”。而如果比较短,两级标题一般用:“一、(二)”或“一、2.”。所以,此处“(1)(2)”,应该改为“(一)(二)”或“1.2.”。
6.正文“四”。后面句子中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应该改为“2017年1月1日”。公文中数字为了表示精准,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除非是:(1)“非公历纪年”,天干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如“丙辰年八月十五日”“康熙十八年”等;(2)概数,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比如“七八十年前”“三两天”;(3)已定型的含汉字的词语,如“万分之一”“五四运动”“星期六”“十九大”等。
7.发文机关署名及印章。文种落款一般包含3个要素: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和成文日期。此处缺乏,应该在成文日期上面一行对称加上“广州市人民政府(章)”或“广州市政府(章)”。
8.成文日期。公文落款成文日期在2012年中央制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两个权威文件后,就统一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只能写成“2016年12月18日”这样。“年”完整,不能简写成“16”,“月”“日”前的数字不能加“0”。
综上,一个公文改错案例就给大家总结了一些公文常见错误和正确用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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