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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详解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30 14:16:12

   夫妻财产制度会出现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重点需要学员掌握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区分。除此之外,该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关于夫妻财产的内容均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文整理了婚姻法的部分真题,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掌握该考点。

 
  【例题】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在婚前有10万元存款,婚后他将此钱用来购买股票,经过多次买进卖出,现股票已经升值到30万元。关于这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3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
 
  B.3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
 
  C.1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2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
 
  D.1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2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
 
  【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甲男婚前10万元存款属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甲男婚后用这笔钱炒股共获得30万元,包括10万元的本金和20万元的炒股所得,即股息,股息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为投资所得收益,故20万元为甲乙共同财产。故本题答案为C。
 
  【例题】甲、乙结婚后,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甲个人财产
 
  B.甲、乙无权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
 
  C.该房屋经甲继承十年后变成甲乙共有财产
 
  D.如甲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及租金均属甲乙共同财产
 
  【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D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C项错误;关于房屋租金的性质,不论是在学理中还是事务中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甲男租金为个人财产;另外观点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投资所得收益,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甲男所获得的租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在本题中,因为可以确定该房屋系甲男个人财产,故可以据此认定出题人认为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应为甲男个人财产,故本题答案为A。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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