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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28 10:45:46

   本篇以典型习题作出解析,剖析题中所含的考点、难点。为大家应考后续相关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借鉴。

 
  1.甲、乙、丙三人在甲的家里吃晚饭期间,乙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掉到地上(乙走后甲将其据为已有)。饭后乙因喝醉酒无法回家,丙主动步行送乙回家,途中乙醉酒不醒,丙急于回家,便置乙于路边不顾。第二天,乙被人发现已冻死路边。在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性质是:()。
 
  A.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D.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C。解析:本题考察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故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不同之处,通说认为,盗窃罪是希望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则是希望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所以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非法将他人财物脱离他人占有。盗窃罪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则是基于租赁、保管等前行为而合法占有财物,而后拒不返还该财物。本题中乙的钱包掉在甲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物品遗失在建筑物中,该物品由建筑物所有者合法占有,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饭后乙因喝醉酒无法回家,丙主动步行送乙回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共同饮酒的在护送饮酒人时要将饮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在饮酒人出现危险有履行救助、护送的义务,本题中丙主动护送乙,故丙护送乙的先行为产生对乙救助的义务,但丙急于回家,并未履行应尽的救助义务,致使乙被冻死,故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故BC选项正确。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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