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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考点解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27 22:14:47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各地方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的重点考查内容,如考察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排除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故意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以及累犯、自首、立功、减刑、假释、缓刑、数罪并罚等等,在刑法分则中则多考察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这些内容基本在题目中都较多考察,而在一些级别较高或规模更大的考试中,除了考察上述内容,还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有较多考察,如考察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刑事诉讼的证据、刑事强制措施等等,这些内容往往在考试中考察的题目较少,但是往往此类题目是广大考生得分的难点,同时作对相关题目也意味着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能够拉开一定的差距,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相关考点的掌握能够有效在一定基础上更好地提升分数,本文旨在通过对于其中脉络的梳理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个学习思路。

 
  想要学好刑事诉讼法,首先就应当首先了解在我国哪些机关拥有刑事司法权,最常见的刑事司法主体也是考试中最多考察的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他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职权即为考试中经常考察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五个步骤来对于他们的职权进行归纳,从而通过一个整体的体系来进行区分,通常可以把刑事诉讼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案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规定由不同机关来管辖,这就产生了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管辖权的区分,在考试中考察最多的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权,人民法院直接立案管辖的即为我们经常提到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不需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考察点主要在于纯自诉的案件,共四类五罪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而在人民检察院的的立案管辖权中则多考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以及渎职类犯罪。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则比较广泛,除应当有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以外,皆为公安机关管辖。
 
  二、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权的的机关则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三、审查起诉
 
  有权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机关仅为人民检察院。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审判
 
  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机关仅为人民法院。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执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执行权的机关较多,需要进行清晰的记忆,五种主刑中,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拘役则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由监狱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执行,而附加刑中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则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上述五个步骤,就可以对各类机关职权进行准确界定和区分,从而有体系的学习并把握考点,准确记忆,保证题目正确率。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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