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深刻反映了法治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宪法的修改同样也是公共基础知识中的一个核心考点,其中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其基本制度作为宪法修改的亮点,也必将是未来考试的高频考点,接下来小编将带领大家一起聊一聊监察委及其相关考点。
一、监察委员会的由来
为了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反腐败”工作,从最初的“打虎”到后来的“拍蝇”和“猎狐”,反腐风暴席卷全国。而提到“反腐”,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纪检委”,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然而纪检委主要负责调查党内的高层领导人员的违纪贪腐问题,而对于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却心有余而力不足。而监察委的成立意味着实现了反贪腐监督全面覆盖,监督对象从中共党员延伸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监察委的组建,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避免了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职能交叉重叠、定位不清等现象的发生,有效提升了监督效率。
二、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三、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我国的监察机关分为国、省、市、县四个级别,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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