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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考知识点对比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6-30 20:39:01

         诉讼法作为重要的程序法,无论是在事业单位考试,还是法院、检察院辅助岗位中都有常有涉及,考察的内容细致且繁杂,尤其是三大诉讼法都涉及的考试,很容易让考生产生学了就忘,记了就混的感受,本文通过梳理三大诉讼法的相似考点,帮助考试厘清易错易混的知识,拿下诉讼法部分的分数,取得好成绩。

诉乃控告控诉,讼乃争辩是非,诉讼活动就是双方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活动。根据对抗的双方主体和法院裁判的内容不同,我国的诉讼活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对抗的两方一般是公诉人和被告,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承担何种刑罚;民事诉讼中对抗的双方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院裁判双方之间的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行政诉讼中由行政相对人对抗行政主体,解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概念上辨析了三大诉讼活动,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掌握他们的不同。

一、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回避的程序

    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和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

二、公开审判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绝对不公开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相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公诉人

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行政主体)

四、上诉期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10日

15日

15日

一审裁定

5日

10日

10日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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