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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6-28 13:54:35

   事业单位考试中,注重对诉讼法细节的考查,诉讼法中有一些知识点容易混淆,所以对比学习是比较重要的一种学习方法。现在我们对三大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进行总结、对比,为大家备考做提供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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