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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监察机关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5-31 14:43:10

 事业单位的备考当中,大家经常会发现喜欢考最新的知识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有一节专门讲监察机关,今天中公教育同大家一起来学习监察机关相关的知识点。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他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二)产生与负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职权。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目前由《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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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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