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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行人、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样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安全隐患也会给正常的交通秩序带来混乱。因此目前四川达州、乐山等地开始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采取"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方式,对机动车、电瓶车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一方面有网友认为是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和执法形式的进步,但也有网友认为交警的做法存在自创处罚权的嫌疑,与法不依。
根据相关交警部门介绍非机动车驾驶乱象普遍,电动车管理难,老百姓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成本较低,"光靠口头教育达不到好的效果,平常朋友圈集赞大家都比较感兴趣,通过这种方式曝光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朋友劝告,更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这种集赞方式只针对行人、非机动车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当事人可自愿选择罚款处罚和集赞"免"处罚两种方式。也就是说朋友圈集赞"免"处罚并非强制性做法,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条文中也明确了交警在执法时是具备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违法人愿意接受集赞处罚那么在被警告教育后即可不用罚款,所以我认为部分网友的质疑大可不必。
当然这让我联想到此前部分地区在整治交通的时候采用不合理的方式例如违规开远光灯,让司机们自行感受远光灯,不仅未能达到效果也引发争议。而现在的朋友圈集赞确实能够在保证法律尊严的前提之下因地制宜的创新执法,能够反映出我们政府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包括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和发展,着实令人欣喜,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过程,摒弃以往那种拍脑袋决定、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的荒唐。因此在后续执法部门的行为中,我们还需要有法必依,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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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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