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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简析监察法部分重点内容(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5-30 10:27:54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方向的考察规律就是"重者恒重,新法必考",《监察法》的出台,不仅对反腐倡廉的影响至关重要,对2018年乃至2019年以及未来的考试都相当重要。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监察法》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和原则,这个部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可以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考察,具有可考性的法条如下: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部分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同样可考性很强,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都可以以单选题的形式进行考察。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范围和管辖,这部分相关法条可以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如第十五条规定,哪些人在监管范围内。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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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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