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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探析“电梯劝烟猝死案”中法律的适用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5-12 14:30:57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杨某乘坐电梯时,发现有一老人在电梯中吸烟,杨某对于老人在公众场合吸烟的行为进行了劝阻,后老人与杨某发生了口角,十几分钟后老人突然毫无征兆地猝死。后老人的家属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杨某侵犯了老人的生命权为由要求杨某赔偿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总计四十余万元的民事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死者都没有过错,但是最终老人却离开了人世,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杨某在老人死亡的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责任。此案涉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这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中公教育辅导专家就以此案来分析一下: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此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任,并且也弘扬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有助于发扬正气。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有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个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人责任、医疗产品致人损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可以理解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损失出现,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来承担,这也是"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所在。

在复习备考的时候,如果能够正确把握这些归责原则,那么考试的时候就很容易得分,下面以一道事业单位的真题来举例:

贾某饲养的一只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贾某饲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贾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承担责任,因贾某是狗的饲养人

B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因物业管理人员疏于管理

C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纯属意外

D贾某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贾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均存在过错

解析:A。一般情况下,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看管宠物不当造成的宠物伤人事件,应由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业主饲养的宠物属于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除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外,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失职之责。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私自隐匿危险动物,物业公司客观上根本无法知情时,通常可以免责。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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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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