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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4-21 10:24:55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民法总则部份是今年大热的知识点,而其中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细节规定也是民总的重要修改亮点。今天就让老师带着大家,通过两道题目一起加深一下对于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经典例题】下列请求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

A.离婚请求权

B.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分割家庭财产

D.排除妨害请求权

【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时效制度旨在维持法律安全和法律秩序,而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个与交易无关,义务由法律规定,不存在举证排除的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此类请求权以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即只要存在导致支配状态不圆满的情形即可行使权利恢复圆满支配状态,同时不动产物权都存在登记,而动产的物权一旦登记,便难以举证推翻,故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及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都不应当适用所是能够时效。故本题答案选D。

【经典例题】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 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故A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B选项错误,而C选项正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在先已经经过的时间并非完全无效。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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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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