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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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去年4月,深圳交警在一处安全岛上,正式启用"智能行人闯红灯取证系统",该系统通过视频检测行人闯红灯行为,对人脸进行提取、识别,储存闯红灯人脸数据,通过实时搜索比对,查找同一个人是否多次闯红灯,并可通过数据对接,落实违法人员身份,对违法人员进行大屏显示相应信息。此举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曝光侵犯了个人隐私。
【标准表述】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被广泛应用于城市治安和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深圳的行人过马路闯红灯取证系统就是交通治理智能化的体现。隐私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首先,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本谈不上隐私,人们在公共场所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其次,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不涉及隐私,深圳警方曝光的是闯红灯者的违法行为,违法是曝光的前提,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其隐私无关。
隐私是别人知道了以后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信息。就此事来看,警方侵犯他人隐私应该有两方面的过度表现:第一,公开了闯红灯者全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这种公开可能会诱发居心不良者对当事人信息的违法使用,从而使当事人个人利益受损;第二,警方公开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信息,如违法者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这种曝光就明显过度,算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表现。事实上,深圳警方的做法都处于一个合理且适度的范围,可以说并没有过度。
【具体措施】
信息技术的确是人类隐私的杀手,尤其是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中应用越来越广,不排除一些不当应用会对他人隐私造成伤害。在此问题上,权力一定要保持对权利的敬畏,坚持处罚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当的原则,超出必要限度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治的作用之一是平衡权利与权力。特别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治的要求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公权力需要敬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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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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