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告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2:12:25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的时候屡屡受挫,尤其是国家人事部与1994年6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标准》,第一次将乙肝检测作为硬性指标,“乙肝歧视”成为中国就业的普遍。芜湖青年张先著对芜湖市人事局由于其患有乙肝而取消其公务员任职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张先著成为全国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权益的第一人。在本案中张先著(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芜湖市人事(官)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活动,但是否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这就涉及到事业单位当中一个重要的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
(一)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行政许可、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不作为、侵犯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行政合同、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诉讼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对该规范性文件审查。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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