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臭水沟弃婴”案件看不作为犯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1:55:54
2019年5月8日,四川江油一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名婴儿连着胎盘跟脐带被丢在臭水沟里,身上全是苍蝇和蛆卵。警察赶到后把婴儿抱出,婴儿呼吸微弱。医生称,婴儿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什么呼吸,没有哭声,体温也特别低。目前婴儿已被转往医院抢救,婴儿情况也在好转中,当地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据江油公安,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已被抓获,婴儿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犯罪构成要件中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而不作为犯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难点,通常是案例的形式考察。
一、概念
(1)作为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例如,父母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而在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应抚养能抚养不抚养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也会产生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员对救火的义务、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
(3)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例如,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于婴儿具有保护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基于先行行为也会引起作为义务。例如下面例题中的情形,张某带2岁的侄子出去玩,那么他对于侄子就有照顾和保护义务,侄子掉进沼气池,他应救能救而不救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