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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监督变化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2 21:51:58
管理中的监察监督原来在行政监督中属于内部监督,而且是专门监督,是政府所属的监察局对行政机关及所属人员的监督。但是自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后,监察监督就属于行政监督中的外部监督。为了能更清晰地认识这种变化,现对监察委员进行详细介绍。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全国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拉开。早在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监察委员会产生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是加强了反腐的力量,因为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从中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替代了原来监察局,而且本身属于人大选举产生,独立于政府之外,所以其对政府的监督就属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责编:黄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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